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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注冊辦法修訂 中藥仿制藥將成為歷史
來源:藥智網
作者:李天泉
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再一次向社會公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稿),吸睛點眾多,其中一處重要修改引起筆者注意,同時卻發現大家并未太多關注、討論,筆者拋磚引玉,希望我們在法規頒布前充分討論、反饋問題。
《辦法》修訂稿第一章、第五條(藥品注冊類別)將中藥注冊分類分為5類: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同方類似藥、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中藥。
中藥仿制藥去哪兒了?“同方類似藥”是什么東東?和中藥仿制藥有什么異同?研發過程是否與生物類似藥一樣痛苦?
本次《辦法》修訂稿中,只有“同方類似藥”五個字神一樣的存在,沒有任何解釋和說明,筆者只能另想辦法一窺真容了。2017年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中講到:“仿制藥應當與原研藥品或參比制劑質量和療效一致;生物類似藥、同方類似藥應當與原研藥品或參照藥品質量和療效相當”;再從2017年征求意見稿所附的《中藥、天然藥物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試行)》中找到同方類似藥(中藥注冊4類)的定義:“同方類似藥指處方、劑型、日用生藥量與已上市銷售中藥或天然藥物相同,且在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與該中藥或天然藥物具有相似性的藥品?!?
仿制藥要達到“一致”相對簡單,藥學一致、生物等效達到要求基本就可;而類似藥要“質量和療效相當”則難以說清楚,說不清楚的就需要投巨資,做大量的研究,包括大臨床試驗。做一個生物類似物并不比研發一個生物新藥簡單多少。
雖然中藥注冊分類的改變,直接把中藥仿制藥變成了歷史,但也許我國中藥研發人員對此已經麻木了,中藥仿制藥事實上已差不多成為歷史。
一個月前,一位朋友想仿制一個中藥品種,讓藥智網做個立項調研報告,我問了一下他的預期和預算之后沒有給做調研,直接給出建議:不要仿制了。仿制一個中藥仿制藥的難度與花費遠遠大于一個化學藥,而且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為何一個中藥仿制如此之難,而市場上的中藥仿制藥又如此之多?讓我們先來看看中藥仿制藥的歷史。
在我國歷史上“中藥仿制藥”的批準曾經是很自由、簡單的事,特別是在文革期間,藥品監督管理被視為管卡壓,視為人民用藥的枷鎖。于是,一個縣革委會,或者一個廠長就可以自行“批準”一個藥品上市(仿制藥如此,新藥也如此),直至國務院于1978年7月30日批轉了衛生部制訂的《藥政管理條例(試行)》,條例要求“中西藥品生產單位,所生產的每種藥品都必須報經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審核批準”。
當時各省市衛生局下面有個藥政處,別看只是省局下面的一個處室,但卻擁有批準仿制藥品生產的權利,1985年頒布的《藥品管理辦法》更是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生產已有國家標準或者省級標準的藥品,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同級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核批準,并發給批準文號”。
可想而知,當時的中藥仿制仍然是輕松+愉快的。基本上只要能找到一個藥品的國家標準或省標準,并能生產出三批符合標準的藥品,即可批準上市。
仿制中成藥,還有一個途徑,現在很多人都未曾聽說過,叫“中成藥移植”。1988年的衛生部發布《關于恢復中成藥移植問題的通知》,為了保護一些品種不被濫仿制,1990年衛生部發布《關于加強中成藥移植品種的管理通知》,加強規范管理。與簡單的仿標準的做法不同,中成藥移植單位在本省衛生廳(局)申請移植中成藥品種時,必須持有該品種原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臨床研究總結等資料。要想拿到這些資料,可不容易,不過因為當時基本都是國有企業,關系到位,再發揚無產階級的無私奉獻精神,也是可能的。另一個渠道就是很多中成藥是科研院所研制成功的,如果合同有疏漏,科研院所就可以“一女二嫁”,將資料賣給另一廠家生產。
這種局面一直維持到1999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SDA)成立,將地方的藥品生產批準權集中到國家藥監局,開啟了藥品監管新篇章。
1985年、1992年、1999年頒布的《新藥審批辦法》都只講新藥,未將仿制藥的審批納入管理。SDA成立后的2002年,《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頒布,首次將仿制藥注冊納入法規體系,中藥仿制藥成為《辦法》中的中藥分類的第11類:已有國家標準的中成藥和天然藥物制劑,對這類藥品基本是減免動物試驗和臨床試驗,就是對藥學研究的要求也非常寬松。
雖然仿制藥的批準權利收歸國家藥監局,但在2007年以前,中藥的仿制注冊管理非常寬松,中藥處方比較復雜,藥物組分繁多,為數不少的研發人員對被仿制藥標準不經過分析研究盲目照搬的現象。有的甚至連被仿制藥所用藥味、處方、工藝等都不清楚就開始仿制。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掀起了中藥廠的仿制熱情,從下圖我們可以看到中藥仿制藥快速增加,在2006年達到頂峰(多達2738個受理號,平均每個工作日受理10個以上)
圖片來源《中國醫藥研發40年大數據》
雖然存在這么多的問題,但客觀上,在藥品供應側還是卓有成效,那就是讓眾多的獨家品種、準獨家品種(生產廠家很少)有了較多的仿制藥,或者是劑型不同的相同品種。一旦有了仿制藥這個競爭對手,高高在上的藥價就低下了高貴的頭。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醫保部門應當感謝那個天天有中藥仿制藥獲批的年代。但受益于國家技術秘密品種、中藥保密品種、中藥保護品種、標準未轉正不得仿制等等特色法規,還是大量的獨家品種孤獨至今。
瘋狂之后便是幻滅,從上圖可看看到,在2006年藥品注冊核查,2007年新《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出臺后,中藥仿制藥的申報出現斷崖式的下降,從此一蹶不振,至今已是“茍延殘喘”,每年只有幾個仿制藥申報。下圖中注冊9類(綠色)即為中藥仿制藥在2008年占比成為第一后即呈下降趨勢,近幾年每年中藥仿制藥的申報數量竟然遠小于中藥新藥(臨床、上市)申報數量,可見中藥仿制有多難,難于做新藥?!
2007年以后,SFDA加強了中藥仿制藥的管理注冊,仿制藥要求按照被仿制藥的藥材(基源)、處方、工藝進行研發、生產,而這等詳細信息難以合法獲取,而且視卻只是臨床批件,想著還需要巨額的臨床投入與承擔臨床失敗的巨大風險,老板只好默默地將臨床批件鎖在檔案室。情況需要開展臨床試驗,大大提高了中藥仿制難度。曾經有不少企業試圖闖關,但不是多次發補,就是不批準,有的拿到了批件,
仿制藥申報比新藥申報數量還少,也算是一大奇觀吧,是否是政策導向存在一定問題?僅就技術層面而言,嚴格把關,不讓療效得不到保障的藥物進入市場,這是對的。比如因為原研的A藥未曾經過系統的新藥臨床試驗驗證,有效性值得懷疑,就大大提高A藥的仿制藥上市門檻??墒菗Q一個思路,因為沒有A藥仿制藥,該藥作為獨家品種,以高昂價格進入醫保,在中國特有的醫藥市場上大賣特賣,與其這樣,還不如批準其仿制藥,至少醫保和患者少支出了,經過數年的競爭,也許這個品種的市場占有量反而就變得很小了。
近10年來仿制藥申報數量太少,獲批者更少,導致獨家、準獨家中藥處于壟斷、半壟斷地位,中藥價格長年居高不下。一些中藥企業老總一方面埋怨這個“近乎不能仿制”的仿制藥政策,一方面卻也偷著樂:“這個政策捆住了自家的手,也捆住了競爭對手,我家的這些獨家品種雖然沒有專利,卻享受了比專利更長的獨家占有權,也許還會保持50年不變”。
窮則思變,但變了是否就通,則要考量智慧。如果要根本性解決問題,就是進行嚴格的藥品再評價。不過基于現狀,這根本不可能,即使是中藥注射劑的再評價政策也是千呼萬喚不出來。目前關于中藥仿制藥的變化在于兩方面:
一是出臺了“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相關政策,中醫藥管理局出臺了首批經典名方100首,其中約有10首方劑與已上市產品處方相同,悄悄的推開了一扇門??上宜幈O局出臺的文件規定現有上市品種不能按“經典名方制劑”注冊申報,又悄無聲息地關上了中藥“仿制”的這扇側門,缺少“大品種”的誘惑,廠家申報積極性并不高。希望在《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修訂后加以調整,放開此條限制,讓獨家品種有類似的競品競爭。也算是在仿制藥受“堵”的同時給個“疏”的通道。
另一變化,則是本文開篇提到的將中藥仿制藥取消,變成同方類似藥。聽名稱、觀定義,同方類似藥的申報難度更甚于中藥仿制藥,如果真是按生物類似藥的思路,要求同方類似藥進行臨床試驗的話,這就是座難以逾越的高山。要講特色,我倒認為同方類似藥可以充分考慮中醫藥特色,在隨后出臺的具體細則、指導辦法中為中藥的仿制打開一道小小的門,讓門內的獨家中藥品種不再一直“孤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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